【申请指南】
一、申请与备案
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可由管理人员关注并进入“新疆种畜”微信公众号,从“兽医”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先打后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有关材料,完成角色申请与备案。有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对申请的养殖企业进行审核。
二、补助资金申请
完成备案后,在“先打后补”系统的“补助申请”模块进行资金补助申请,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提交采购疫苗的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请,过期不再办理。
三、免疫效果评价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进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并按有关规定在“先打后补”系统上传检测报告。
四、补助资金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先打后补”系统中“补助审核”模块对企业申请的“先打后补”资金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审核条件如下:
1.疫苗须是我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品种和毒株。即猪口蹄疫O型、O型+A型(灭活、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灭活、合成肽)疫苗,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牛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A19-△VirB12、BA0711),羊布鲁氏菌病活疫苗(M5株、M5-90株、M5-90△26 株、Rev.1、BA071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Clone9株)(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苗。审核员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标注的名称,结合上传的疫苗说明书确定。
2.开具发票日期必须在补助规定时间段内,即2023年9月1日一2024年8月31日(每年时间不一致,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确定)。
3.采购疫苗的免疫数量与养殖户存栏量、免疫剂量相符合(通过“防疫信息”查看),如明显存在超出需求免疫剂量的情况要及时与养殖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4.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
5.如由总场(总公司)统一申报,则需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疫苗调拨单,申报数量不能超出调拨到自治区内分场(分公司)的疫苗数量之和(拍照上传)。
五、资金拨付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8号)要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