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9月26日讯记者赵春华从自治区党委改革办26日召开的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40元,增加25元,这是自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以来的第二次提标。
据悉,此次提标中央及自治区各级财政年增加支出约3.1亿元,较2017年财政补助增长16.04%。财政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财政收入的增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日我区印发《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我区将通过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以及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让各族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今后,自治区将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也将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2020年前,各地将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调整最低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的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各地将结合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
各地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调整自2019年1月起执行。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区参保人数已达604万人,其中享受待遇人数112.53万人,2017年底人均待遇达到13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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