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
设定依据 | 《裕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细则》 《关于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
办理流程 | 救助对象向所属乡、镇(场)民政办提交所需申请材料,由各乡、镇(场)民政办进行核查,经核查后,每月月底前(每月25日前)由乡、镇(场)民政干事统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经民政局汇总审核后,发放医疗救助资金(一般发放时间为次月月初)。 |
申请条件 | 凡持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村)居民,均可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 (二) 城乡低保对象; (三)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 (四)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办理材料 | 申请医疗救助所需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盖章(村/社区盖章后,乡/镇盖章)2、个人申请报告一份(村/社区盖章后,乡/镇盖章)3、病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4、住院的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各一份5、新农合/社保医疗住院报销补偿表(需盖新农合/ 社保红章子)6、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单7、病人名字办的农村信用社折子/卡的复印件(折子必须为加密的) |
表格下载 | 无(表格由所在乡镇审核后发放)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 |
办理机构 | 裕民县民政局(裕民县政府一楼)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0901-6524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