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委编办(裕民县权责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裕民县推进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裕政办发〔2016〕106号)要求,环保局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共梳理行政职权10类,共104项,具体职权事项如下:
一、行政许可类6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5、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6、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二、行政处罚类91项:
1、对不按规定监测、不保存监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监测情况的处罚;
2、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
3、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不 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5、对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的处罚 ; |
6、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 防护措施的处罚; |
7、对未按规定实施退役、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处罚; |
8、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 染事故的处罚; |
9、对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 罚; |
10、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 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 |
11、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12、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13、对将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14、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15、对无证或未按证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和医疗废物的处罚;
16、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7、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18、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未编码、未备案、未建立台账或未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处罚;
19、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
20、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21、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22、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或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23、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物品托运、运输备案或在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24、对未按照要求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25、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26、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27、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28、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制度的处罚;
29、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30、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31、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32、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33、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34、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35、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36、对违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37、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38、对转让淘汰设备行为的处罚;
3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40、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41、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42、对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43、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44、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45、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46、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47、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罚;
48、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49、对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50、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51、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52、对造成水、大气污染事故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53、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54、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55、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56、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57、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或者违反规定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58、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59、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60、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61、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62、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6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64、对未按规定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65、违反规定对电子废物贮存、拆解、利用等行为的处罚;
66、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法行为的处罚;
67、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领而未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8、对违反国家有关新化学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69、对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环境管理登记或报告释放与转移信息或者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处罚;
70、对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处罚;
71、对未按生产使用登记证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处罚;
7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处罚;
7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规定定期自查的处罚;
74、对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
75、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76、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的处罚;
77、对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78、对伪造、变造或者以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79、对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80、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81、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82、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自动监察设备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不公开、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83、对未按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84、对未按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或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85、对未按规定采减少废气、气态污染物排放措施、未建立保存台账、未对废液回收处理或不正常运行回收利用的处罚;
86、对未按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87、对未按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88、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或,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89、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或在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90、对不按规定采取防尘、防燃措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或的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91、对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3项:
1、对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2、对危险废物的代处置;
3、对水污染的代治理;
四、行政征收类1项:
1、对排污费的征收;
五、行政给付类0项
六、行政检查类1项:
1、现场执法检查;
七、行政确认类0项:
八、行政奖励类0项:
九、行政裁决类1项:
1、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争议的裁决;
十、其他行政权力类1项:
1、限期治理;
现将裕民县环保局行政职权相关材料报送你办,请予以审核。
附件:裕民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上报材料(含:权力清单的汇总表、各分表、依据及联络员名单)/uploadfile/201611/11/191433425.xls
裕民县环境保护局
备注:报送函需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单位公章
cc000-0001-2016-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