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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就业政策清单

来源:裕民县人事局 日期:2019-09-27 19:14:00


 

一、就业政策清单

(一)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享受时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

(1)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2)到各类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包括:毕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3)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汇总,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4)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汇总,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0〕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2)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

(4)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病残失业人员;

(5)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申请流程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77号)。

2.享受对象

(1)应届毕业生;

(2)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3)16-24岁失业青年。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4.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5.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就业援助金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人员。

3.政策内容及标准

(1)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

(2)各地可用社区就业援助金统一购置流动售货设施设备,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在旅游景区、城镇商业繁华路段摆摊设点,售卖旅游纪念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土特产等实现就业增收、脱贫脱困。

4.申请流程

具体提交材料及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659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