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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关于落实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交通补助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2-09-30 10:44:06

裕人社字[2022]50号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鼓励脱贫劳动力积极就业,外出务工增收,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2】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裕民县2022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通过政府有序转移,自主就业等方式,当年跨省或疆内跨地(州,市)就业,且就业时长不少于3个月的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劳动力)。

二、补助标准

(一)跨省就业:当年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1000元/人·年,交通费用低于1000元的可据实结算;跨年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800元/人·年,交通费用低于800元的可据实际结算。

(二)疆内跨地(州,市)就业:当年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500元/人·年,交通费用低于500元的可据实结算;跨年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最高补助限额300元/人·年,交通费用低于300元的可据实际结算。

每名脱贫劳动力每年尽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对年内多次往返的以首次往返情况为准。对当年已享受其他交通补助政策的年内不再重复享受。

三、资金来源

跨省和疆内跨地(州、市)务工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每年分两批受理交通补助申报,第一批在5月底,第二批在9月中旬(第二批申报时间结束后的当年和跨年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转入下一年度申报)。

(二)申报流程

1.受理审核。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直系亲属主动向居住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村委会(社区)会同结对帮扶干部收集初审。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复审,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局审核。

2.公示。县人社部门与乡(镇)、村(社区)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乡(镇)、村(社区)保留文档、照片等资料备查。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异议的,乡(镇)、村(社区)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3.发放。经核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脱贫劳动力个人银行账户。

(三)档案管理

县乡村振兴局指导乡(镇)、村(社区)建立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政策政策落实台账,做好县级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五、申报材料

(一)脱贫劳动力务工交通补助申请;

(二)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或务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用人单位发放不少于3个月工资的凭证,或企业、村队出具的就业证明;

(三)实名制交通票据或电子购票截图;

(四)脱贫劳动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本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组织发动、材料审核等工作。各乡(镇)加强对各村(社区)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做好补助申请服务。

(二)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县人社局要发挥统筹协调,落实就业帮扶工作,强化稳岗就业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脱贫劳动力对稳岗就业政策的知晓率。县乡村振兴局指导各乡(镇)全面摸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就业信息,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并根据系统信息筛选符合领取补助人员名单,定期发到各乡(镇)进行核实。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协同配合,对各乡(镇)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三)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外出务工交通补助的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针对部分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经多次动员但本人无意愿申请补助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各乡(镇)要收集好放弃说明材料,并做好登记。

(四)严禁弄虚作假,实行跟踪问责。严格执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作风专项治理有关规定,补助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在实施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发放工作过程中,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裕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