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范围: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补贴奖励资金标准:持有自治区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
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二、申请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已毕业学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毕业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时件。
(二)申请及拨付程序。(1)个人申请: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未毕业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就业创业证》向创业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塔城地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初审: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者本人的创业情况、经营项目、实体勘察后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申请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塔城地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社区审核处签字盖章:
(3)复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符合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街道(乡镇)党委研究决定无异议在《塔城地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处签字盖章;并填写《塔城地区自主创业补贴汇总表》;
(4)县(市)人社局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塔城地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塔城地区自主创业补贴汇总表》一并上报县(市)人社部门,由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填写《塔城地区自主创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县(市)人社部门,财政局两局备案;
(5)资金拨付: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从就业资金中支出自主创业补贴资金拨付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再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6)记录登记:在发放自主创业补贴资金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自主创业补贴时间,并认真做好跟踪服务,促进其稳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