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阶段
(一)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1.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800元(其中保教费:每生每年1100元、取暖费:每生每年120元、幼儿伙食补助:每生每年1450元、幼儿读本费:每生每年130元)。
2.经费用途:用于幼儿园日常公用支出、维修维护、教师培训、教学设备购置、取暖费、幼儿伙食补助(用于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瓜果蔬菜、米面油、肉蛋奶等伙食材料)等。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两免一补”政策,其中:
1.免除学杂费
(1)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720元、初中每生每年940元,随班就读公用经费每生每年6000元,寄宿生公用经费每生每年300元,取暖费:每生每年180元,不足100人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
(2)经费用途: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日常公用支出、维修维护、教师培训、教学设备购置等。
2.免费教科书: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经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已脱贫户学生,以及非脱贫户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围。
(1)寄宿生生活补助:贫困面按农村学校100%,城镇学校40%确定。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中学每生每年1500元。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学校,用于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堂所需原材料,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原则上贫困面按非寄宿生的30%确定。小学每生每年625元,中学每生每年750元。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二)自治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2012年春季学期我县纳入自治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范围,覆盖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生。目前为每生每天5元,每年200天标准,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天数进行补助。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一)高中贫困住宿生生活补助: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每年40名寄宿生享受,打到学生饭卡,资金均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普通高中国家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地州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每生每年1430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30%确定资助范围。每生每年人均2000元。我县具体分为三个档次。每年一档24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600元。
四、高等教育阶段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读生(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发放的、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每生不高于16000元,研究生每年每生不高于20000元。(最长贷款年限是所剩就读年数+15年。)
(二)滋蕙计划: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为考入区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三)大学生学费代偿: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进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进行代偿。
(四)“雨露计划”学生资助政策:脱贫户,监测户家庭就读中(高)职学生可以享受雨露计划补贴,符合要求学生可以申请每学期1500元的补贴,一学年3000元的补贴。
裕民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