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并保持自治区文明城市、自治区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称号的城市,可申报自治区文明城市。
2.未能入选自治区文明城市的候选城市,符合条件的列为自治区文明城市提名城市。
3.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不参加此次自治区评选。
4.2017年1月1日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文明城市:
(1)申报前两年内城市党委政府一把手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被查处;
(2)申报前两年内城市政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申报前两年内城市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
(4)申报前两年内城市发生有自治区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5)申报前两年内城市发生影响恶劣或大面积的涉黄涉赌案件,被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纳入重点整治地区。
评选依据:自治区文明城市评选依据新修订的《自治区文明城市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9年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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