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财综〔2023〕3号
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综〔2023〕9号)塔地财综〔2023〕18号)等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综〔2023〕30号)文件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万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使用“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二、住建部门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住建局收到补助资金后,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完成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附件: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绩效目标表(2万元).xls
裕民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抄送:本局预算股、国库股
裕民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