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裕民县信息化中心
办公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27号 联系电话:0901-6526114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01-6526114
新ICP备170026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42250032 新公网安备 65422502000001号 网站地图
信件标题: | 举报他人非法生产经营 | ||
来信时间: | 2024-02-18 18:21:27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政府领导好: 我是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齐村的村民,名叫王怀光,本人在2024年2月5日拨打12315实名对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齐村民张涛举报冒用他人已注销厂名义进行滴灌带生产经营销售活动,裕民县市场监督局以张涛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归他们管为由不予立案处理,我向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我村委会证明,证明2023年张涛向我提供滴灌带毛管混发情况,提供了张涛起诉我索要毛管租赁费用的起诉书,起诉书可以证明张涛自认在2023年向我出售毛管租赁的事实,并且起诉人签名处那里还有已经被注销厂子的印章,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注销公章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此时还用这个公章签订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且很可能涉及诈骗罪。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张涛冒用他人厂名非法经营活动证据完全有理由立案调查,只要政府相关部门当地去走访调查,问问当地村民是否在2023年在张涛处租用过滴灌带,就会有很多证据可以证实张涛冒用已经注销的厂子名义对外经营滴灌带活动事实,以前老厂名称为裕民县塑料制品厂,在2022年就已经被注销,我向法人维权时法人陈建议向我告知已经退出此厂和他无关,成立新厂由他媳妇为法人代表 ,这些都和张涛没有关系,旧厂和新厂工商登记里没有张涛名字,至于张涛和旧厂或者新厂有什么关系,因以工商登记为准对外公布,并且应该立案后调查张涛和不管新厂还是旧厂子之间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代理关系还是负责人关系,这样以后在农民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时候也有维权地方,不至于被推来推去无法维权。 总之不管他们什么关系,张涛以被注销厂子名义对外经营活动,已经是严重违法行为,裕民县市场监督局不立案,在举报人明确需要书面不予立案告知书确不给我出具。 我举报的是张涛冒名使用他人已注销厂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而不是举报注销的厂子在非法经营活动,这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行政部门管理范围,法律依据是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两回事,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已经民事诉讼为由不予立案,明显不合理,不作为。裕民县塑料制品厂在2022就已经被注销,在2023年还因滴灌带质量问题对此厂进行过处罚,张涛在2024年还拥有并且使用已经注销印章,种种违法行为行政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针对举报情况,部门落实也就是打打电话听信当事人谗言,没有实地进行考察落实,如此办案实属罕见。 请上级领导能过重视此问题。 举报人:王怀光 2024年2月18日 |
回复时间: | 2024-02-23 18:44:24 | ||
回复内容: |
对于您投诉的问题,我们已移交相关单位处理。感谢您对裕民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支持,祝您元宵节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回复单位:裕民县信息化中心,回复时间:2024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