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鑫康健大药房自愿退出裕民县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结合《塔城地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现已解除裕民县鑫康健大药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法人 |
地址 |
1 |
裕民县鑫康健大药房 |
刘 燕 |
裕民县龙珍路001号 |
裕民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