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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单位全称:裕民县商务和工业 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23号(政府三楼)

办公电话:0901-6522035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政策,指导和协调内外贸管理、招商引资、外商投资管理、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指导县域内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城乡市场健康发展。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进出口的贸易政策。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

(八)执行自治区、地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县域企业参展工作;执行自治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各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边民互市贸易的相关协调工作;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承担有关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地方协调机制的工作。

(十)执行国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执行自治区、地区进出口公平贸易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外商投资政策,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负责县域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拟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信息化及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统计和评价体系,牵头推进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发展。

(十四)执行招商引资方针政策,编制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县域招商引资活动,联系指导各行业有关招商引资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服务体系。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统计工作。

(十五)做好商务系统和管理贸易投资促进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七)拟定相关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点产业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拟订与实施。

(十八)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贯彻落实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油气运输等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行业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轻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建材等行业管理。

(二十)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技术改造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备案。

(二十一)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指导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节能执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二十四)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六)负责推进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县域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统筹指导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贯彻执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落实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二十八)完成县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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