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體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裕民县人民政府网站

  • 1
  • 2
Hi~我是智能问答机器人——小拜拜,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县政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事项>详细内容
索引号: 6542250032/20260512000000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5-1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开事项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提醒函

来源:裕民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2日 18:14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各电子计价秤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广大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以下简称《型评大纲》)已于2026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以下简称“检定规程”)也将于202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技术规范针对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要求,着重增强了其防作弊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相关技术要求、核查措施、测试方法、判定准则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秩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新《型评大纲》和《检定规程》有关内容提醒如下:

一、新规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超过100kg,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和检定,涵盖了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商贩等交易场所零售用电子计价秤产品。

二、新规核心变化内容

(一)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外壳一旦被打开,将自动锁机,仅被授权人员可通过高保密性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

(二)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出厂须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生产码、维修码等),强制检定和日常监管时,通过制造商提供的查验平台实现出厂唯一性信息与现场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核查,核查不符时,则可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三)统一“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必须完整有效,方可进行检定,实现对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及检定环节的规范管理与安全防护。

三、新规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要求

(一)电子计价秤销售企业:即日起,各销售单位立即开展库存自查,逐步消化库存产品,2027年1月8日起不得再销售不符合新技术规范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在过渡期销售时,应向购秤消费者明示是旧规电子计价秤还是新规电子计价秤,提示2027年1月8日后不符合新规的电子秤将无法通过强制检定,不得继续使用。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二)电子计价秤使用单位(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饭店、旅游消费购物场所及零售商户等称重结算单位):要对在用电子计价秤开展全面自查,及时采购并更换2026年1月8日以后生产的符合新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产品,并在使用前依法申请强制检定。旧规电子计价秤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以使用至2027年1月7日。2027年1月8日起,必须更换并使用符合《型评大纲》(JJF2184—2025)的电子计价秤。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

(三)集贸市场主办者。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场内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和申请检定,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组织经营户学习电子计价秤新规要求,督促其按期更换符合新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检定、监管工作;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放置在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复秤。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计量投诉纠纷。

自本提醒发布之日起,全各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按规定及时更换在用电子计价秤,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使用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主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新《型评大纲》电子计价秤、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