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081800000002 | 发布机构: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5-08-18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 号: | 塔裕市监责改〔2025〕98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裕民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塔裕市监责改〔2025〕98号
裕民县杨小婷通讯合作厅等54家个体经营户:
经查,你(单位)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0月18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夏清泉、努汗·哈孜拜
联系电话:0901-6722313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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