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250032/202605060000003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5-06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关于依法撤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拟对我县辖区内超过承诺期限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其中公司1家,具体注销名单详见附件。
请上述经营业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往裕民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公示期满后仍未办理相关业务将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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