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单位全称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 裕民县塔斯特西路25号
办公电话 0901-7699884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 域滩涂养殖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 管制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贯彻 落实自然资源、测绘、水域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拟订 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 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 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 专项调查,负责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上报、动态监测和实 时更新。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贯彻落 实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确权、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滩涂养殖等各类自 然资源确权、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测绘、争议调 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建立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 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 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 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区域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并接受上级自然资源局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 全民所有自然资产负债表统计、汇总、上报,执行上级考核标准。 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 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 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 展规划和战略,组织拟订自然资源供应计划,建立自然资源价格 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 价格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 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设计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 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 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监测和管理各类规划的实 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 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 态空间布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审核、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 案,核发建设项目工程相关许可。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矿产、 林地、草原、水域滩涂养殖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贯彻落实 土地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矿产、林地、草原、水域滩 涂养殖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转用的转用和征收征 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 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 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森林、草原,河流 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利用社会资金进 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国家、 自治区、地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 低。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勘察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 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交易监管 工作。依法审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负责地质调查综 合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 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 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 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 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 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 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 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 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对 外交流合作。
(十三)根据授权,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地区关于 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政 府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 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参 与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 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管护和商 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 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 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 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 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 参与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 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 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 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 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 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 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 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 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 保护地的申请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 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集体 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拟订农村林业发展、 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 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 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 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 种保护。
(二十三)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 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 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 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 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 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 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 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 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 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监督指导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 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 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导林 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 务,承担湿地、防治沙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 地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 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监督管 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 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 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 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 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 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 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 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 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 范和归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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