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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单位全称 裕民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 友好路49号

 办公电话 0901-6522359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推动落实文化润疆有关决策部署,实施旅游兴疆战略,牢牢掌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振兴发展,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和旅游+”模式,落实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旅游景区发展,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建设。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展演、展览及艺术研究、评论,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文化和旅游振兴。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经销和拍卖活动。

(十四)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十五)协调推进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文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落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十七)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十八)负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

(二十)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一)组织拟订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二)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二十八)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十)查处制作传播非法宗教宣传片和非法宗教网络传播行为。

(三十一)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三十二)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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