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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裕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7:18:4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打印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裕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在县司法局备案登记的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案件性质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相关标准给予的经费补贴。

人民调解员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在县司法局完成备案,并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行政统一门户系统;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

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申领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的、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具体包括:

(一)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法庭)、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四条  补贴范围为每月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的民间纠纷,即凡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民间纠纷:

(一)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矛盾到纠纷,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调解案件及发放凭证收集归档,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下列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调解不成功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调解案件;

(三)司法调解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按照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以及是否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性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四个等级,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纠纷等级确定:

(一)简易矛盾纠纷:指案情简单,经口头调解结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能及时化解履行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简易矛盾纠纷案件,调解程序合法,有受理登记表和口头调解相关材料,集中归档并及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6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案件相对复杂,形成书面协议,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案件调解程序合法,及时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80元。当场履行或者跟踪履行完毕的,额外增加40元。

(三)复杂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纠纷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包括本数);矛盾纠纷周期性在15天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140元。当场履行或者跟踪履行完毕的,额外增加100元。属于复杂矛盾纠纷但未调解成功,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的,每件补贴100元;

(四)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指涉案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涉案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纠纷;涉众性金融案件、有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的纠纷;其他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800元。当场履行或者跟踪履行完毕的,额外增加400元。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但未调解成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的,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根据等级在案件补贴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案件补贴:一级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增加80元;二级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增加60元;三级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增加40元;四级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增加20元。

第十一条  群体性矛盾纠纷或同一矛盾纠纷制作多份案卷的以一件矛盾纠纷标准补贴。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坚持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执行。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前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少于1年,且调解工作成效突出。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坐班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案件补贴的基础上可享受固定补贴:

(一)一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2500元;

(二)二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2200元;

(三)三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2000元;

(四)四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1800元;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考勤由所辖司法所汇总上报,每月病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结算固定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标准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严格按照“纠纷统计数、案卷归档数、调解信息录入数”三统一的原则确定调解件数并进行审核,做到“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司法所按要求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卷宗进行审核和补贴认定。调解案卷每月月底经司法所审核合格后,填写《裕民县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复审。

第十六条  每月发放人民调解员固定补贴和案件补贴,资金由中央政法专项资金保障,不足部分按财政管理制度逐级报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补贴标准,将根据县域人民调解案件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以及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职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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