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是指在县司法局备案登记的人民调解员,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案件性质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相关标准给予的经费补贴。
人民调解员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在县司法局完成备案,并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行政统一门户系统;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
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申领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第三条 选聘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每两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各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四级人民调解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1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30件,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超过5年以上,表现良好且无不良记录的,经所在村(居)证明,可酌情降低评定标准;
(二)三级人民调解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3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105件,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10%,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二级人民调解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5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200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四)一级人民调解员:具备二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从事人民调解工作7年以上,7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不少于350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调解总数的5%。
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固定补贴标准的依据。
第四条 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标准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严格按照“纠纷统计数、案卷归档数、调解信息录入数”三统一的原则确定调解件数并进行审核,做到“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按调解员等级确定每月领取固定补贴+案件补贴,并与每月最低调解案件数量及案件质量挂钩:
(一)一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2500元,最低调解案件数为每月7件;
(二)二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2200元,最低调解案件数量为每月6件;
(三)三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2000元,最低调解案件数量为每月5件;
(四)四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1800元,最低调解案件数量为每月4件。
(五)无等级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1500元,最低调解案件数量为每月3件。
每月需完成最低调解案件数量,并符合以下条件,否则固定补贴不予发放,只发放案件补贴。
(一) 当月调解案件的案卷评分结果,需达到发放固定补贴的标准;
(二)当月无经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记录。投诉人向司法所、县司法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人民调解员的,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应证据。司法所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认定为有效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投诉,不影响调解员补贴发放:
1.投诉人不能提供基本事实依据或证据材料,且经通知后仍无法补充提供的;
2.投诉事项已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3.投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调解员职责范围或与调解工作无关的;
4.投诉人因对调解结果不满,无正当理由投诉调解员依法依规开展的调解行为的;
5.经查证投诉事项明显不实或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
6.经司法所认定,投诉人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提出无事实依据的投诉;
7.其他经司法所或县司法局调查认定为无理投诉、恶意投诉的情形。
投诉调查期间,相关补贴可暂缓发放;经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足额补发。投诉人对调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核。对经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司法所有权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每月专职人民调解员考勤由所辖司法所汇总上报,每月病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结算固定补贴。
完成最低调解案件数但案件质量不达标(卷宗评查得分低于80分)的,按实际达标案件数核发固定补贴。未完成最低调解案件数的,固定补贴不予发放,只发放案件补贴。
第六条 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及分类等级评定制度,矛盾纠纷分为简易、一般、复杂、重大疑难复杂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经口头调解结案,当场履行或跟踪履行的纠纷。有受理登记表和口头调解相关材料,集中归档并及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6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案件相对复杂,形成书面协议,当场履行或者跟踪履行的纠纷,及时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100元;
(三)复杂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纠纷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包括本数);矛盾纠纷周期性在15天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经县(市)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200元。属于复杂矛盾纠纷但未调解成功,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的,每件补贴100元;
(四)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指涉案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涉案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纠纷;涉众性金融案件、有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的纠纷;其他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贴1000元。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但未调解成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的,每件补贴200元。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照卷宗评分确定。对申请补贴的调解案件卷宗进行百分制评分,重点评查以下内容:
(一)固定标准(否决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不合格:
1.承办案件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条件的;
2.案件受理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
3.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完备的;
4.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矛盾纠纷扩大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调解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6.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人民调解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7.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8.未按规范受理案件的;
9.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一般标准(百分制)
1.卷宗完整性(25分)
(1)卷宗封面、目录规范,封面信息完整、目录与内容对应;
(2)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当事人信息、纠纷事由记载清楚;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缺一项扣2分;
(4)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要素齐全、证据材料充分;
(5)送达回证及归档材料,送达回证规范、归档及时。
2.调解程序规范性(25分)
(1)权利义务告知,调解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告知记录;
(2)调解笔录,记载调解过程、争议焦点、当事人意见;
(3)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清晰、双方签字(盖章)。
3.纠纷实体处理(30分)
(1)纠纷定性准确,案由认定正确;
(2)调解结果公平合理,调解方案平衡双方利益。
4、卷宗制作规范(20分)
(1)文书格式规范,文书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2)文字表述准确,表述清晰、无歧义;
(3)签字盖章齐全,调解员、当事人、记录人签字盖章齐全;
(4)卷宗装订规范,装订整齐、顺序正确。
第八条 评分结果与补贴挂钩标准:
(一)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按对应案件补贴标准的100%发放;
(二)评分90分至94分为良好,按对应案件补贴标准的90%发放;
(三)评分80分至89分为合格,按对应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四)评分71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按对应案件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五)评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发放补贴。
卷宗评查由司法所初评,县司法局复核。各司法所每月对辖区内申请补贴的调解卷宗进行评查,评查率应达到100%;县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至2次案件评查,每次按不低于6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是指基本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并得到及时履行。
第十条 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县人民法院制作司法确认或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由调解员督促履行完毕的,在原案件补贴固定上,每件额外补贴50元。
第十一条 每月发放人民调解员固定补贴和案件补贴,资金由中央政法专项资金和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各乡(镇)司法所按要求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卷宗进行审核和补贴认定。调解案卷每月月底经司法所审核合格,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评查标准进行评分,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及结果满意的,填写《裕民县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复审。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及结果的满意率均达到100%的,报县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调解案件及发放凭证收集归档,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下列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调解不成功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调解案件;
(三)司法调解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定单位对其等级予以降级,责令所辖司法所追回所发当月固定补贴和案件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的;
(二)弄虚作假、一案多报、老案重补、虚报案件、制作假调解案件、骗取套取经费补贴的;
(三)违反案件等级认定标准申报案件补贴的;
(四)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经查证属实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六)因人民调解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协议无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补贴标准,将根据县域人民调解案件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以及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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