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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5090200000024 发布机构: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5-09-0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裕民县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不予立案情况说明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9:2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2025年6月24日,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06419),报告载明当事人裕民县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食品(产品名称:裕山花红花籽油、商标:裕山花和字母和图形、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5-01-08、质量等级:2级)经抽样检验,因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0641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

至2025年7月3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裕民县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车间,成品库进行检查,均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红花籽油,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生产加工台账,均为2024年的相关记录台账。经营者刘照文在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代加工协议,与裕民县裕山花红花油厂协议已于2024年12月30日到期,并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主要描述了该批次不合格红花籽油均是裕民县裕山花红花油厂生产的,代加工协议已于2024年12月30日到期,这批次不合格红花籽油与裕民县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无关等内容。裕民县裕山花红花油厂同时出具了代加工协议以及检验报告(编号:2025X-J-SP06419)不合格红花籽油为裕民县裕山花红花油厂生产的情况说明。经核查,上述情况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情况说明。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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