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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5080800000020 发布机构: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5-08-0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塔裕市监处罚〔2025〕55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55号

来源: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裕市监处罚202555

当事人:裕民县诚信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5MA78P0W66G;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友好路15D-2;

负责人:李春香;

2025年6月18日,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对位于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友好路15D-2的裕民县诚信大药房进行了监督检查,抽查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4568,产品批号:A250301,生产厂家: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402,产品批号:20250119,生产厂家:四川华新制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处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塔裕市监药责﹝2025﹞8号),责令于2025年6月23日前改正完毕。2025年6月28日,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对该药房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抽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处方药复方甘草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5020280,批号:20240705,生产厂家: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复方甘草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5020280,批号:20241128,生产厂家: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复方甘草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0671,批号:20240705,生产厂家: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仍无法提供其处方。本局于2025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采取现场拍照、进行询问、提取当事人主体资格证复印件,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复方甘草片等处方药相关资质以及相关票据材料等方式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在新疆聚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4568,产品批号:A250301,生产厂家: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100盒,购进价是4.28元/盒,以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80盒,其中52盒未凭处方销售;2025年5月23日在新疆聚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402,产品批号:20250119,生产厂家:四川华新制药有限公司)20盒,购进价是6.4元/盒,以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8盒,其中4盒未凭处方销售;2025年1月7日在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复方甘草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5020280,批号:20240705,生产厂家: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200瓶,2025年2月18日在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复方甘草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5020280,批号:20241128,生产厂家: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200瓶,单价均是12.5元/瓶,2025年3月31日在新疆聚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复方甘草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0671,批号:20240705,生产厂家: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480瓶,单价为8.5元/瓶,以上复方甘草片均以16元/盒的价格销售了495瓶,且均未凭处方销售。上述所有处方药总货值金额为15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委托授权书1份,受托人崔海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李春香委托店内负责人崔海军全权负责处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批号为A250301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批号为20250119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批号为20240705、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65020280,批号为20241128、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65020280,批号为20240705、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1020671的复方甘草片的购进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以上处方药渠道合法以及采购数量及单价。

4.2025年6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的处方的事实。

5.2025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塔裕市监药责改﹝2025﹞8号)1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的事实。

6.2025年6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再次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逾期未整改,仍无法提供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处方的事实。

7.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复方甘草片的照片各1张,证明这三种药是处方药的事实。

8.供货商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新疆聚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药品购进渠道合法。

9.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生产厂家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药品资质材料齐全,验收合格。

10.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的生产厂家四川华新制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药品资质材料齐全,验收合格。

11.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65020280的复方甘草片的生产厂家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1020671的复方甘草片的生产厂家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药品资质材料齐全,验收合格。

12.批号为A250301的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销售记录一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了80盒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事实;

13.批号为20250119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的销售记录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了18盒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的事实;

14.批号为20240705、批号为20241128的复方甘草片的销售记录一份共1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了495瓶复方甘草片的事实。

2025年7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处告〔2024〕5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未提出陈述、申辨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裕民县财政局国库(账号:20600104000678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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