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0812000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8-12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裕民县特困人员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受理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四、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裕民县民政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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