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0812000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8-12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裕民县低保申请流程
一、申请受理
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相关材料。
二、调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相关经济信息。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复查。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裕民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裕民县民政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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