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081300000001 | 发布机构: | 裕民县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5-08-13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政策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临时救助政策标准
(一)临时救助对象
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或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救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方式
包括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资金救助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实物救助可采取发放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转介服务是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分情况转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等方式开展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临时救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受理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不得拒绝。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会应主动并及时发现辖区居民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应主动核查,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
一般程序下,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紧急程序下,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先行救助”,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证明或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三)发放实施
一般情况下,救助资金或物资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当出现受疫情、灾情等影响需扩大范围、集中式救助的特殊情况时,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对不足2000元的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优先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
裕民县民政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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