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082100000005 | 发布机构: | 裕民县应急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5-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 |
新疆******有限公司“8·8”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裕民县“8·8”车辆伤害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 年 08月19 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组成事故评估组对新疆****有限责任公司“8·8”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12时20分许(北京时间,下同),裕民县新疆****有限公司在裕民县X831线K18公里岔口-托里县界建设工程路段5km+800m处进行道路沥青摊铺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裕民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于2024年9月30日经裕民县人民政府批复并正式公布。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的要求裕民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新疆******有限公司“8·8”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 “回头看”,依据《新疆******有限公司“8·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裕政批〔2024〕110号的要求,评估小组深入事故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一)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1.刑事处罚落实情况
赵某(胶轮压路机司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已交付执行。
2.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新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罚款,已缴纳完毕。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施某,男,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施春亮行政处罚36000元整,已缴纳完毕。
(2)郑某,男,新疆******有限公司副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郑宝山行政处罚18000元整,已缴纳完毕。
(3)马某,男,新疆******有限公司安全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之规定,给予马某行政处罚12000元整,已缴纳完毕。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新疆******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公司日常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制定并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一是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方案。构建从公司高层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二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施工班组作业前钟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结合当日施工任务,讲解作业风险点、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措施。警示教育:组织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及安全生产培训,通过播放行业典型事故案例视频、分析事故原因及教训等方式,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技能、消防器材使用、应急救援方法等的熟练程度。三是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 法律知识学习:每个月组织1次安全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活动,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相关人员考试。重点组织开展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四是严格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排查制度建立:建立“日排查、周汇总、月分析”的隐患排查制度。每日由施工班组进行自查,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并记录在班组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整改,形成闭环。
(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强化对辖区内的交通运输企业、道路施工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排查跟踪问效的的方式,强化人、机、环、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持续推动风险研判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裕民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压实各行业部的监管责任,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做好跟踪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评估组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自事故发生以来,被评估单位、监管部门均能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严格按照批复事项要求,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对行业领域作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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