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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5081800000010 发布机构: 裕民县住建局
生效日期: 2025-08-1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开事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

来源:裕民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8日 19:38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盘活棚户区已腾空土地资源,加快棚改腾空的土地出让,及时回笼资金偿还棚改贷款,减轻政府财政偿还压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县决定自筹资金持续实施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让群众尽快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现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第一条 已依法储备的利用棚户区改造资金征收的土地。

第二条 征收(拆迁)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水、电、路等达到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净地要求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的净地。明确的征收程序是保障被征收入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安置合理落实的基础。

第三条 优先选择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第三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第四条 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对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亮化和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第五条 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第六条       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建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地块、下达建设资金、确定建设时序、落实建设单位,高效实施建设。

(一)       资金计提明确化条款于每年度土地出让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需依据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土地出让收入,精准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法定相关支出项目,以明确计提保障房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基数。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基于上述明确的土地出让收益基数计提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确保计提过程透明、准确,有据可依。           

(二)资金使用监管条款设立专门的保障房建设资金监管账户,由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及审计部门联合监管。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全额及时存入该监管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侵占。要求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项目单位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资金流向、用途、使用进度等信息。

监管部门需依据报告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资金按计划用于保障房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相关建设活动,涵盖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施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三)未达标责任追究若地方政府未能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部分土地出让相关业务审批,直至整改达标。对于违规挪用、侵占保障房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限期追回被挪用、侵占的资金,确保保障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条 获得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不再予以配套。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3〕9号)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由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明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三)拆迁补偿方案。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指定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项目申请后实施。

第六章 强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科学规划。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棚改土地的道路、绿地、公共空间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占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规划用地占比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在65%以上。具体用地比例: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25%-4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为 5%-8%;道路交通用地占比10%-25%;公共绿地占比为 10%-15%。在进行规划用地占比核查时,需将实际规划的各类用地占比与上述标准进行对比,若各类用地占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则未突破国家标准;若超出或低于标准规定的范围,则突破了国家标准,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需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审批。

第十三条 注重配套和环境建设。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棚改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抓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吸引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进驻,占用地块面积超过30亩的地块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四条 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提出的解释建议作出正式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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