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082600000027 | 发布机构: |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
生效日期: | 2025-08-26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裕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政策和补贴流程及监督渠道公示
一、“先打后补”补助政策解释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政策,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合法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的补助政策。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不再领取相应的政府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二、补助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5 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 2025 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医〔2025〕7号)。
三、补助主管部门: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四、补助对象
实施“先打后补”的对象为符合下列养殖规模标准和具备相关条件的养殖场户。
1.养殖规模标准。2025年,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主体为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等,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蛋鸡存栏 5000 羽以上;肉牛出栏 300 头以上;羊出栏 2000只以上;生猪出栏200头以上;肉禽出栏10000羽以上:鸭鹅鸽参照肉鸡的标准执行。
2.具备条件
(1)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0〕53号)备案条件,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和免疫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保存2年以上),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并按要求贮藏和使用。
(3)补助周期内,场户内畜禽应免尽免,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布病除外)。
(4)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
五、补助畜种和病种
口蹄疫(O型、O型+A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棘球蚴(包虫)病。
六、补助标准与测算依据
各地参考当地2025年政府采购疫苗单价和免疫注射费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以养殖企业全年强制免疫疫苗实际使用量(即采购疫苗发票标注的数量)、实际免疫并录入无纸化防疫系统的数据、养殖场畜禽实际饲养量,结合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数据,审核后进行补助。
“先打后补”补助政策实行限额补助,每个养殖企业年度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在一个县(市、区)设有多个畜禽养殖子公司、养殖场的,要统一向所在县(市、区)申请,在该县(市、区)申领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七、申办流程
(一)养殖场的申请与备案
必须为自愿申报,且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在系统填报的基础信息真实可靠,养殖、存栏量符合实际。开展“先打后补”整乡推进的,由提供当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组织进行申报。
(二)补助资金申请
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通过微信“先打后补”小程序完成存栏、自主购买疫苗、免疫情况、抗体检测等有关信息的填报,在线申请免疫补助。各地可使用2025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发放2025年春防期间“先打后补”补助,使用提前下达的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发放2025年秋防期间“先打后补”补助。
(三)免疫效果评价
根据《自治区2025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调查计划》要求,县畜牧兽医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实施“先打后补”养殖企业至少一年两次(春防、秋防)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在“先打后补”系统上传检测报告。
(四)补助资金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先打后补”系统中“补助审核”模块对企业申请的“先打后补”资金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地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汇总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条件如下:
1.疫苗必须为我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品种和毒株。即猪口蹄疫O型、O型+A型(灭活、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灭活、合成肽)疫苗,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牛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羊布鲁氏菌病活疫苗(M5株或M5-90株),小反刍兽疫活疫苗(Clone9株)(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疫苗。审核员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标注的名称,结合上传的疫苗说明书确定。
2.开具发票日期必须在补助规定时间段内,即2025年1月1日—2025年10月30日。
3.采购疫苗的数量与养殖户存栏量、免疫剂量相符合(通过“防疫信息”查看),如明显存在超出需求免疫剂量的情况要及时与养殖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4.明确不同疫苗的单位,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是以毫升(万毫升)为单位外,其余疫苗均为头份(万头份)为单位。结合发票数据以及疫苗说明书中“用量”规定,确定疫苗数量的数值。其中猪口蹄疫疫苗是以成年猪(体重大于25kg)头份,牛羊口蹄疫疫苗是以牛头份为准。
5.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
6.如由总场(总公司)统一申报,则需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疫苗调拨单,申报数量不能超出调拨到自治区内分场(分公司)的疫苗数量之和(拍照上传)。
(五)资金拨付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管理办法》要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下达的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纳入“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绩效管理。各地要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本地“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到位工作。
八、监督渠道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0901-761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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