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裕民县信息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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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4 13:09:28 浏览次数:9622
单位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东路29-5号
单位负责人:陈兆连
办公室电话:0901-652261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早上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单位职责职能:
(一)研究提出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单位及主要行业的规划;受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措施建议;研究涉及本县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措施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县域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拟订县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负责县对口援疆有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本县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本县城镇化建设。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研究提出本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区财政、县财政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县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本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县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规划;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承担重要商品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
(八)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参与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建议。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本县全社会节能监察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等有关工作。
(十)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措施建议。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二)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编制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地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三)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军民融合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根据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县投资项目。
(十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和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十七)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起草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承担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