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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31 10:10:11 浏览次数:77627
裕政办发〔202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和《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有关规定,裕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27%∶73%。
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经公布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裕民实际,设定了地类调节系数,见附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执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市监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裕民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规定执行。今后裕民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抄送:政府县长、副县长、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