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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17 10:07:00 浏览次数:6103
裕政办发〔2018〕175号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塔地民字〔2018〕43号)精神,现将全县城乡低保提高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2017年城市最低生活标准为不低于396元/月,2018年在2017年基础上提高8%为32元,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428元/月。
二、按照自治区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不低于3216元/年,2018年在2017年基础上提高8%为3480元。
三、此次提标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12日
抄送:政府县长、副县长,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