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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2 23:00:06 浏览次数:6206
裕政发〔2018〕14号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维护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和取消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自治区第四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8〕8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自治区第四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塔地党编办〔2018〕13号)要求。各相关单位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对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向编办(审改办)上报了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统计汇总,此次涉及我县行政许可事项共有1项: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局),现决定对应取消此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设定依据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附件:裕民县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裕民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8日
抄送:政府县长、副县长,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