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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10:30:24 浏览次数:14530
裕政办规〔2022〕2号
关于印发《裕民县草原生态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裕民县草原生态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1日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印发
裕民县草原生态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使用)区域范围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天然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是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使用)区域内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草原主管部门与各乡镇签订草原保护责任状,明确责任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与村队签订草原保护责任状,各村队与牧民签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责任书,建立起完善县、乡、村三级禁牧、草畜平衡工作责任制。明确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六条 县草原工作站负责草原理论载畜量核定工作,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科学合理划定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县草原监理所负责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草原禁牧)责任书,规定草原理论载畜量。按规定收集、整理、上传牧户基本信息资料;负责实施、宣传、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坚持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权责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财政、林草、畜牧等部门按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草原奖补资金发放与禁牧和草畜平衡履行责任挂钩机制,合力推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草畜平衡核定
第八条 草畜平衡核定以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承包经营单位为单位进行。草原面积以草原承包合同书面积为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畜群规模,天然草原放牧牲畜数量不得超过承包草原所核定的载畜量。
第九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的原则,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全县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量等基本情况核定载畜量并进行公示,同时开展草地监测,根据年度草原产草量测定结果确定载畜量。
第十条 草原载畜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草地载畜量计算标准》确定,根据各种牲畜食草量进行折算,其折合比率为:以成年绵羊为折算单位牛、马、骆驼分别折6、6、7.5个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 在草畜平衡核定工作中,各乡镇按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区域内的四季草场的载畜量标准,按照草原承包合同面积核定每户进入草场的牲畜数量和超载牲畜数量。制定超载牲畜核减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统一转场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全县牲畜转场统一时间安排进行:
3月25日-4月10日从冬牧场转至春秋牧场
6月20日-6月30日从春秋牧场转至夏牧场
8月20日-8月30日从夏牧场转至春秋牧场
10月20日-10月30日从春秋牧场转至冬牧场
牧民转场前需向村队提出转场申请,由所在乡镇派人在2日内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初步建议后报乡镇牧业转场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各乡镇要在转场期间加强巡查,及时协调解决转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遇到重大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县牧业转场领导小组,确保牧民安全有序进行转场。各乡镇对转场工作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摸排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漏转和提前转场等问题,一经发现组织乡镇站所、村队及牧民开展牲畜清理工作,需对违法行为采取措施的,及时交由草原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做好转场前后的清山工作,放牧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提前转场或在他人草场放牧,对提前转场或不转场的视为滥牧行为,对未经允许在他人草场放牧的视为偷牧行为,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举止恶劣、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村霸、恶霸行为,报县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在转场期间,各乡镇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在途经的地段设立临时卡点,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核查进入草场的牲畜数量并登记造册,严禁超载放牧。转场期间坚持日报制度,各乡镇将每日的核查结果上报县牧业转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牲畜转场结束后,各乡镇要组织工作人员核查每户牧民转入草场的牲畜数量并上报县牧业转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禁牧和草畜平衡进行30%抽查。
第十六条 县、乡、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乡镇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之前全面完成草原、牲畜普查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责任书签订工作,上报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监督实施。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责任书
(一)草原承包经营者及草场基本情况:包括承包经营者基本情况、草原地理位置、面积、类型;
(二)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四)草原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措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严禁跨县代牧、跨乡代牧、农区代牧。各乡镇要突出考虑本辖区草原整体载畜能力,统筹协调草畜矛盾,减轻草原承载压力和落实草畜平衡管理,引导具备代牧能力的无畜户、减畜户,在严禁超载放牧的前提下,根据整体载畜量,按照就近,先本村、后本乡镇的原则,进行联合放牧。
第十八条 禁牧区包括水源涵养区和一般禁牧区,禁止任何放牧行为,若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禁牧等各类草原畜牧补助,违规放牧名单及时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并作为是否享受国家其他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和设施,如有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草原租赁程序,租赁合同在草场所在村委会的监督下签订,合同签完后承租人向村委会提交书面遵守草畜平衡制度的承诺,并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草原承租者必须遵守草畜平衡相关规定,一经发现超载、过度放牧者,即刻清理出草场,5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租赁草场。
第四章 草原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牧民需履行使用草场范围内的草原管护责任,对使用草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在转场前彻底进行无害化处理,村队要指定垃圾堆放点,并定期清运,防止造成草原生态污染,在清理完之前暂停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牧民需严格按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求,承担使用草场范围内的草原防火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牧民在转场期间需根据乡镇统一指定的转场路线进行转场,转场途中确保草原植被不被人为破坏。放牧期间牲畜饮水必须按照指定路线前往饮水点。
第二十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草原上,从事商营、旅游、餐饮、民宿等服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我县相关规划及草原征占使用审批程序,并服从草原监管等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超载放牧和不按季节性转场方案放牧、未经允许进入他人草场放牧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考核评比制度。县人民政府将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建立起破坏草原案件的快速发现机制和分级查处机制,对破坏草原的个人或单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勒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屡教不改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在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站并向社会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打击破坏草原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及处理情况,震慑违法分子,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对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进行奖励,形成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各乡镇和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普法活动,深入农牧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保护草原资源的重要性和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依法保护草原和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