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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关于印发《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2:54:04   浏览次数:18705   

 

办规20223

 

关于印发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125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5日印发

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工作,营造创业就业环境,规范和加强创业就业示范街的建设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经营者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进行店面装修。经营者在装修店面时,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立面,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不得擅自搭建附属设施。装修材料必须放在商铺内,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装修垃圾必须清理干净。

第二条 经营者商铺门面牌匾必须使用人社部门统一指定样式牌匾。(牌匾费自理)

第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须证件齐全,合法经营。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第五条 经营者在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不得转让转租。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创业就业示范街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或摆放各类设施等有损整体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密封袋装封口后,放入指定垃圾桶内;商户内的污水,必须倒在店内排污池内,严禁直接倒在公共区域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定期打扫商铺门面门前区域,保持门前区域干净整洁,夏季无垃圾、冬季无积雪。

第九条 经营者有雇用员工,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住建局、市监局、卫生等部门要定期对商铺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及时通知商户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享受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优惠政策时,必须按照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办理手续,对部分需要归还的资金必须按时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者需按时缴纳物管费、水电等费用;房屋到期后,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如未按时缴纳费用相关部门有权终止房屋使用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在合同到期后无条件交还商铺及附属设施或者提前一月内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四条 经营者租赁合同终止后,若承租方撤离,其装修后非移动物品归甲方所有,承租方无权转让或损坏。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规定,城管、消防、市监、环保、人社、卫生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行业部门职责和管理规范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