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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8 11:43:05 浏览次数:59890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裕政办发〔2021〕41号
关于印发《裕民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裕民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发
裕民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裕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要遵循应救尽救、主动施救、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度衔接各项救助、保障制度协调配合,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且非本地户籍长期居住在本辖区内,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中享受过教育资助的就学子女依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适当救助。
以上如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原则上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只救助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民政局党组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给予救助,临时救助标准随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递增。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支付其抢救、医疗、善后处理等事宜后,个人负担费用低于10000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1000~3000元临时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且低于50000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5000元临时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经民政局党组委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其他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应报销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低于10000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1000~3000元临时救助;应报销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10000元且低于50000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3000-5000元临时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经民政局党组委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2、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政府给予1000~2000元救助。考取的院校或专业属国家免费,享受“金秋助学”或教科局、人社局等其他就学救助的家庭,依然存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以1000~3000元适当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一般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个人为单位,按照个人申请,乡镇民政办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100%入户核查,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XXXX乡(镇)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场)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二)本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家庭人口、身体状况、家庭“生活状况及其他受助情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村(社区)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办出具的家庭收入核查证明、一卡通复印件。享受县“金秋助学”或教科局、人社局等其他就学救助的,必须出具救助单位出具的救助证明或救助单复印件;涉及工作单位的个人要出具单位工资证明(财务签章主要领导签字);以上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有效;
(三)属低保、五保、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的,提供领取待遇证件复印件,不再提供社区(村队)出具的家庭收入相关证明及评审意见书:
(四)如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事件、遇突发事件还必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已得到的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有效凭证,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凭证,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五)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紧急程序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15天内完善救助档案;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第十条 村(社区)接申请后5天内办结,报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办5天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与民政局同步在收到审核材料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因资金未及时下拨到位原因除外)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后,临时救助主要通过一卡通发放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实物救助。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之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经调查核实清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冒领财款物,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的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