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裕民县信息化中心
办公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27号 联系电话:0901-6526114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01-652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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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1 07:07:03 浏览次数:89779
欢迎您访问裕民县人民政府网,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您的来信,并接受您的监督,热情为各族人民服务。裕民县人民政府网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裕民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在申请过程中请您认真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留下您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地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接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一、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裕民县人民政府或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裕民县信息化中心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027号信息化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1-6526114(裕民县信息化中心)
传真电话:0901-6526114
邮政编码:8348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裕民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裕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收信人名称请注明“裕民县信息化中心”,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027号三楼信息化中心;联系电话:0901-6526114;邮政编码:8348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027号三楼信息化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1-6526114。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901-6526114。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依法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