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政办发〔2017〕70号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裕民县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与证件签注相符的农业机械。 二、辖区内所有的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停放期间须停放在当地政府和农机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后的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须把电瓶、发电机等部件拆卸收库保管。 三、各乡镇(场)、村(队)建立完善大型农业机械车辆与大型工程机械车辆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春耕、“三夏”、“三秋”期间大型农业机械车辆与大型工程机械车辆的工作动态,以及车辆动向。 四、农业机械拥有者和使用者,在农业重点时期,应强化安全生产自管,加强重要农业时期重点管理。 五、所有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必须张贴反光警示贴方可经营作业。 六、拖拉机挂接农具或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七、严禁因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未达标的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参与经营活动;未参加农机部门年检和未登记造册的农业机械、工程机械,一律不得上路。 八、严禁违规载人、载物或存在完全隐患的农业机械不得参与生产经营。 九、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 十、严禁擅自拼装、改装或已到达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工程机械作业或上路。 十一、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场)年度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之内。 十二、本通知相关事宜由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2017年5月4日 抄送:政府县长、副县长,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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